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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法令」目錄
2-5 台北市危老重建放寬高度及建蔽率規定
1. 危老重建相關法令
1-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1-5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1-6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1-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8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1-9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
1-1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1-1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1-12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1-13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1-14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1-15 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1-16 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1-17 臺北市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退還作業程序
2. 危老重建相關說明
2-1 危老條例重點摘要
2-2 台北市『危老重建』申辦程序
2-3 台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程序
2-4 台北市『重建計畫』申辦程序
2-5 台北市危老重建放寬高度及建蔽率規定
2-6 已申請建照擬改危老重建
2-7 危老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容積上限限制-台北市
2-8 危老高度可依原規定檢討並可計永久性空地-台北市
2-9 危老條例 vs. 都更條例
2-7 危老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容積上限限制-台北市
危老重建法令 ======
**Q:已申請建造執照的一般建案,尚未核准,若於申辦期間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原審核中的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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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核中的建造執照得免申請撤照,依都市發展局108 年11月4 日令頒「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建造執照後並於申請復審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申 請建造執照復審。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申請復審日。 2.建造執照復審期限,延至重建計畫核准日起2個月內申請復審,惟逾前開期限、復審仍不符規定或重建計畫經駁回 者,本局仍得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https://i.imgur.com/EqrhXMs.jpg)
**
二﹅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1.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准其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 2.應於重建計畫首次申請日起6個月內完成重建計畫核定,逾前開期限者,本局仍得予以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https://i.imgur.com/eelb3L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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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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