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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解釋函令」目錄
2-3 九二一震災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適用危老條例
1. 法令規定
1-1 築物高度放寬範疇是否包含樓層限制
1-2 同意書文件及未登記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認定疑義
1-3 建築法留設道路截角疑義
1-4 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1-5 危老條例涉及建造執照法令適用
1-6 危老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
1-7 危老條例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同意比例適用
1-8 早期合法建築物使用部分土地面積,如何認定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2. 耐震評估
2-1 因違建造成耐震能力未達最低等級,是否適用危老條例
2-2 興建超過30年之老舊建物於都危老條例實施前自行拆除得否適用疑義
2-3 九二一震災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適用危老條例
2-4 建築物申請危老重建適用範圍及屋齡認定疑義
3. 重建計畫
3-1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申請人資格疑義
3-2 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
3-3 危老重建計畫因故未於180日內申請建照之疑義
3-4 申請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疑義
3-5 擬具危老重建計畫同時涉及軍事禁限建
4. 容積獎勵
4-1 危老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
4-2 危老基地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得否再申請危老的容積獎勵
4-3 已捐贈市府完成且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得否適用危老條例容積獎勵
4-4 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所稱適用範圍「周邊」之認定
4-5 申請危老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可否同時申辦容積移轉
4-6 已核准危老重建計畫之未使用經核准之容積獎勵相關疑義
4-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退還保證金之適法疑義
3. 重建計畫
危老重建解釋函令 ========
**建築物申請危老重建適用範圍及屋齡認定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09年04月14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090025561號
‧重點摘要: 建築物申請危老重建,須符合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或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其中涉及屋齡之認定,並應符合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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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3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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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屋齡,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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