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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劃重點」目錄
1-1 瑕疵擔保責任~買豪宅漏水 法官認特定天候判免賠
1-2 調職售屋 房地合一稅率仍被認定為35%
1-3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
1-4 建商突加價~定金退不退
1-2 調職售屋 房地合一稅率仍被認定為35%
新聞劃重點 ===== 高雄某董座花了3120萬元買下百坪豪宅, 交屋後第一場大雨就發現書房、更衣間、主臥室嚴重漏水, 認為前屋主應負買賣
瑕疵擔保責任
,提告求償54萬元。 前屋主張自己住了10年都沒漏過水,漏水情形是在交屋後才發生。 法官委請第三方鑑定,房屋因為西南向強烈氣流形成強大正面風壓、伴隨長時間強降雨兩大因素,導致滲漏水, 屬於「特定天候條件下的漏水瑕疵」,因此判前屋主免賠。 》新聞來源
![](https://i.imgur.com/gYaoX9V.jpeg) > 《民法》 > > 第354條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
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
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
**危險移轉時**
,
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 > 第373條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
交付時起
,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危險移轉時:交付時 - 不動產的"交付時":點交時,非過戶時。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不動產瑕疵類型可區分為以下三類: 1. **價值瑕疵**:不動產
價值
減少,導致在市場的交換價值比契約約定還低,如:凶宅、海砂屋等。 2. **效用瑕疵**:不動產常用
效能
減損,如:漏水、壁癌等。 3. **品質瑕疵**:不動產欠缺
買賣契約
訂定時所保證之品質,如: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等。 且必須同時符合:
1、**契約成立前**,買家不知有瑕疵。 2、**賣家交付前**,就已存在之瑕疵。
才能構成買賣瑕疵。 ![](https://i.imgur.com/xPI7No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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