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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劃重點」目錄
1-3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
1-1 瑕疵擔保責任~買豪宅漏水 法官認特定天候判免賠
1-2 調職售屋 房地合一稅率仍被認定為35%
1-3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
1-4 建商突加價~定金退不退
新聞劃重點 ===== 一網友在臉書社團發文詢問, 看中一間總價1000萬的預售屋, 付了50萬定金,數月後接到建商通知, 因點點點原因,總價變成1060萬, 因此,給了網友二個選擇方案, 方案一:退回定金50萬,再加50萬違約金. 方案二:以總價1060萬,重新簽約. 網友詢問大家意見,掀起熱烈討論。 》新聞來源
![](https://i.imgur.com/akcqr0i.jpeg) - - - - - - ![](https://i.imgur.com/gYaoX9V.jpeg) >
《民法》
> > 第248條 >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第249條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定金依性質區分為**
1.**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 2.**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 3.**違約定金**: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 4.**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 5.**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等數種。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35號判決
● 定金並非是契約成立之要件,取決於雙方約定。 ●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依照民法第249條處理。 一、契約履行:定金可以返還或直接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二、契約不履行:依照無法履行的原因判斷
**1.歸責於買方(付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2.歸責於業者(受定金):加倍返還**
**3.歸責於雙方:返還原定金**
- - - - - -
**定金 vs. 訂金**
在法律條文中,只有「定金」沒有「訂金」,所以是"定"or"訂"並非重點,重點在於契約約定的實質內容與當事人的真正意思。因此,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因買方個人因素而不履約,買方都無法要求返還。 >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53號判決 > >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且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 ![](https://i.imgur.com/DZLen7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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