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又鄰地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1000㎡部分,不適用「危老條例」有關建築容積之獎勵。(參見「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第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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