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
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即同一憑證而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適用稅率不同,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甲公司與乙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
《訂同一契約》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家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
《分別訂立契約》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家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 稅率或稅額 | 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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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收據 | 按金額 4/1000 計貼,押標金按金額 1/1000 計貼 | 立據人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 12 元 | 立約或立據人 |
承攬契據 | 按金額 1/1000 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典賣、讓受及 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按金額 1/1000 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