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另外,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舉例來說,老王在108年3月17日向稅務局申報契稅,將房屋移轉給小馬,稅務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老王自107年7月至108年3月共計9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老王,等到老王繳清稅款後,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小馬則應負擔108年4月至6月共3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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