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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什麼是「分管契約」?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形態有「單獨所有」及「共有」之分,而共有又可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分管契約的定義
指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使用、收益、管理的約定。各共有人間可以契約約定由其中一人使用、管理共有物,或約定各共有人分別管理共有物的特定部分。

分管契約對受讓人的效力
分管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原則上只有當事人受到約定內容的約束。
但分管契約有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則可以對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產生效力。

分管契約之登記
即「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共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後,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分管契約對受讓人的效力

已登記者:拘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未經登記者:

  1. 受讓人知悉:受拘束。
  2. 受讓人不知其情事:不受拘束。

【延伸閱讀】

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簽訂分管契約後不得重新協議規避原已確定之違規區域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6個月內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稱農用證明書),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地為多人持分共有,有部分面積違規未作農業使用,為維護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未違規之共有人得於申請農用證明書時,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供受理機關就申請人分管部分查核是否符合農業使用認定標準,惟經確認核發農用證明書有案者,即不得以重新協議之分管契約書,規避前次分管契約書已確定之違規使用區位及其分管之共有人間權利關係,再次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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