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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房地合一稅 2.0 適用範圍

  1.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但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2.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下稱房屋使用權)。
  3.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預售屋)。
  4. 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不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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