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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特定股權交易

什麼是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

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 2 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應依房地合一稅 2.0 課稅: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註) 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註: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舉例說明,111年6月6日交易股份,因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爰以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6日期間任一日之持股比率判斷。

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已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免列入所得基本稅額課稅。
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

考量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權較為分散,且該等股票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不易藉由股份交易實質移轉房地,爰該等股票交易排除適用。


【案例說明】

  • 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未上市櫃),於持有1年內將乙公司之全部股份出售,乙公司股權價值100%由我國境內房屋組成
  • 股份售價1億元、取得成本6千萬元,假設無其他必要成本費用

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份視為房地交易,應繳納房地合一稅
=(1億元 - 6千萬元) × 45% =1,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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