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法源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
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拋棄繼承分配
《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應繼分為多的遺產時,民法並不會有所限制。
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不會視為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溫馨提醒!繼承人應先行繳清遺產稅,才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若繼承人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時,應就遺產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後再行協議分割,若有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需就墊繳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的差額,課徵贈與稅。
※圖文製作於202302,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