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指債務人為了向債權人表示自己會依約定清償債務,以自己或他人的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沒有依約還款,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如向法院聲請抵押物拍賣,債權人可以就拍賣所得的價金,優先獲得清償。但如果是有約定其他方式的抵押權,如流抵約定(註1),就是依照其約定方式實行抵押權。
依據民法民法§860及§881-1規定,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類型。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擔保債權金額是否固定」
1.普通抵押權:擔保金額為定值,單一合約只適用一次抵押權,借款清償後抵押權即消滅。
2.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金額非固定,抵押權存續期間可隨借隨還,一般銀行房貸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註1)流抵契約:係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即以契約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流抵契約」又稱「流押契約」、「流質契約」或「抵押物代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