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 按"月"課徵
‧繳稅的人:每月(開徵當月)房屋所有權人
‧課稅期間:前1年的7月1日~當年6月30日止
‧繳納期間:5月1日~5月31日
‧節稅方法:把握按月課徵的規定,即時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
二、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
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個月者不計。
三、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四、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五、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六、稅率
房屋稅稅率分為4種:
房屋稅適用情形 | 房屋稅稅率 |
營業用 | 3% |
非住家非營業用 | 2% |
非自住、住家用 | 1.5% |
自住住家、自用住宅 | 1.2% |
七、自用住宅定義
房屋稅自用住宅需要滿足以下三項條件,並且想要享有稅金減免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公益出租人房屋稅比照自住住家用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