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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築物高度放寬範疇是否包含樓層限制

建築物高度放寬範疇是否包含樓層限制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0年09月15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01164521號函

重點摘要:

  1.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同法第30條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其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加強使用強度之管制,故規範其建築物及使用之樓高及樓層數。
  2. 危老條例第7條 僅針對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得經檢討符合地方政府訂定之標準,允許放寬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無明文規定得放寬樓層數之限制。故個案申請危老重建應符合上開細則第3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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