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及建築法留設道路截角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09年09月04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091181443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五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