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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危老條例涉及建造執照法令適用

危老條例涉及建造執照法令適用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布日期:106年11月17日
‧發文函號: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

‧重點摘要:
按危老條例 第5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案件及建造執照法令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5月11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1088738號

‧重點摘要:

  1. 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110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依上述規定檢討辦理。
  2. 109年6月30日以前已申請危老重建計畫且已另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者,以其建造執照掛號日為建築法規之適用日。
  3. 申請重建計畫之建築執照法令適用日仍應依危老條例第5條及內政部營建署106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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