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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申請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疑義

申請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12月30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0103105號函

‧重點摘要:

  1. 合法建築物之認定請依107年6月12日以內授營更字第1070032897號函釋及地方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2. 重建計畫範圍尚無規範應與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之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範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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