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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危老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建築基地內之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11月01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1221255號函

‧重點摘要:

  1. 危老條例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單獨重建。
  2. 建築基地內部分建築物有拆除重建需求者,經建築基地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整宗基地按比例核算須拆除重建部分之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等申請危老重建,無需先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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