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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

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8月10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0061864號函

‧重點摘要: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第2款之住宅使用認定比例係按核准重建計畫書所載之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第8點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以本部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申請案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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