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申請人資格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7月28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0058488號函
‧重點摘要:
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第2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費用之申請要件及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申請要件: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