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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危老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7月05日
‧發文函號: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令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認定時點係為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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