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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退還保證金之適法疑義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退還保證金之適法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111年06月07日
‧發文函號:營署更字第1110041918號

‧重點摘要:

  1. 倘符合保證金退還要件時,由起造人依危老條例第5條、其施行細則第5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協議書申請退還事宜。
  2. 退還保證金之申請人可否非為起造人等疑義,因涉協議書簽訂內容及相關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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