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
一、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備 註 |
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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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注意:在 8 月 31 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三、稅率
四、申請程序
五、常見違章類型
(一)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二)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適用特別稅率,已不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要件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提醒您~土地若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但後續因各種情形不再符合特別稅率規定,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