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大小事
不管是租屋、買房、置產,都可能遇到未成年不得單獨購買的問題,
但大多數印象中,滿18歲就已是成年人,其實是錯誤觀念。
依照民法對成年的規定,需滿20歲才能算是成年,不論是哪一類交易都須特別注意。
↓〈不動產糾紛新聞〉
成人,18歲? 20歲?
買房登記兒子名下 貸款不成被求償144萬
台中市一名婦人日前購入一間華廈,簽約前她告知仲介,之後要談離婚,買房不能讓老公知道,新房要登記在18歲兒子名下,當時仲介答應,但婦人後來發現。兒子不滿20歲,買屋需徵得父母兩造同意,也無法辦貸款,她數度主張契約不成立都未果,還收到屋主的存證信函,要賠144萬元違約金,婦人憤而向消保官及《蘋果》投訴,怒斥:「如果開的兩個條件如果不能成立,我就不買了!」而在媒體詢問後,房仲業者已同意解約。
朱姓婦人告訴《蘋果》,上月23日透過群義房屋看上大里區一間華廈,因她之後要和老公離婚,可能會有財產分配問題,故先仲介開出兩個條件,其一為房子登記購買在剛滿18歲的兒子名下,其二就是不能給她老公知道。
王姓仲介當場回覆,房子可以登記在兒子名下,還可以以兒子名義貸款500萬、分30年;雙方簽下授權書與買賣合約書,朱婦現場支付1萬元現金與69萬本票給房仲。
豈料隔兩天她詢問銀行朋友與律師,得知18歲在《民法》規定是未成年行為限制人,須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登記,而且以兒子名義根本無法貸款;她當下立刻與仲介反映,主張合約不成立,沒想到一直沒收到回應。她再向群義房屋總部申訴,本月1日雙方再坐下談,也未果。
本月2日,朱婦拿著合約書向消保官申訴,隔天就收到屋主的存證信函,指她未履行契約,需支付違約金共144萬元。她氣不過業者不聞不問,憤而找《蘋果》投訴。
朱婦說:「這一點一點攢下來的錢,都是血汗錢,買房子這麼大的事情,如果我當初開的兩個條件如果不能成立,我也說我就不買了。」她指控:「當初我講的清清楚楚,事後過戶出問題貸款辦不下來,才叫我改變合約,改登記在我已滿20歲的女兒上!還一直叫我先匯第二筆款項,不然就說我是違約。」她質疑房仲為了成交不擇手段,現在也不退還給她一萬元現金與69萬本票,共70萬的款項。
對此,求證房仲業者,對方稱是事前資訊落差,將會盡力溝通彌補,「不過若是重來一次,他會更謹慎不會讓這筆簽約成立。」群義房屋總部公關張菱育則表示:「目前公司極力進行雙方協調,針對這次糾紛要待協商過後才能釐清原委。」但強調十分重視所有合約流程的合法性,會再對員工進行宣導避免因認知落差造成糾紛。
其他同業一聽到則表示:「未滿20歲依規定就是雙方家長要同意,犯這樣的錯不太應該。」。
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此案為購房,金額高,還有負擔貸款的風險,必須要未成年人雙方法定代理人都同意才能進行交易,該合約在法律面前視為「效力未定」,並非無效契約,原因就在於父母雙方還是婚姻存續關係,尚未離婚,目前無從得知爸爸態度,所以無法判定合約效力。
律師田勝侑指出若事後爸爸同意購屋,契約則成立。但若舉證屬實爸爸其實是反對的,這時候契約是否生效,就要爭執出賣人(屋主)是否知道這件事情,若根據《民法》249規定,可歸責於買方的話,定金沒收,違約金則看契約約定。
蘋果新聞2018/7/23
目前滿18未滿20歲的大學生,租屋的情形愈來愈普遍,是否都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專家說這已是普遍日常生活所必須,因此不在民法限制內。所以簽訂租賃契約,未滿20歲不論是在事前或事後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簽訂的契約跟其他成年人一樣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