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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大小事

租賃契約到期後,不少房東或租客為求方便,沒有訂立新約,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此時房東不得隨意收回房屋,也不能片面終止契約,看似對房客有利,但若房東賣屋,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房東有權要求房客立刻打包走人。

【何謂不定期租約】
第一是指立約時本來就未約定租期的租約。
第二是指未做成書面且租期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依法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22條)
第三種是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例如承租人繼續住在房子裡面,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依法將租約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51條)

 

【不定期租約注意事項】
1.若租約到期而沒有另外訂定新約,則契約自動從 定期租約 轉換成 不定期租約。
2.房屋出售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新房東可要求房客搬離。
3.房東若欲收房屋,則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收回房屋。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