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法令
Q:已申請建造執照的一般建案,尚未核准,若於申辦期間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原審核中的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原審核中的建造執照得免申請撤照,依都市發展局108 年11月4 日令頒「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建造執照後並於申請復審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申
請建造執照復審。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申請復審日。
2.建造執照復審期限,延至重建計畫核准日起2個月內申請復審,惟逾前開期限、復審仍不符規定或重建計畫經駁回
者,本局仍得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二﹅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准其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
2.應於重建計畫首次申請日起6個月內完成重建計畫核定,逾前開期限者,本局仍得予以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更新日期:20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