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
105年起實施房地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
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
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房地合一1.0
為改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分開課稅,致未能按實際利得課稅等不公平情形,
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1.0)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國際接軌。
房地合一2.0
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
財政部推動修正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2.0),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
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於110年06月30日以前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1.0規定課稅;
於110年07月0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