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法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4219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點,自108年11月6日生效
一、為簡化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免先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依據內政部 108年 8月13日營署字第1081157521號函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三、適用對象: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或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
四、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由以下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其出具方式如下:
(一)屬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專有部分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出具。
(二)屬共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各該建築物之全體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出具。
五、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並由該證明文件所載義務人,出具附印鑑登記證明或載明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之同意書:
(一)曾於該建築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七)合法建築物買賣契約。
(八)使用執照。
(九)合法建築物證明
(十)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第四點及第五點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物現況測量面積並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