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法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北市都建字第11161462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點,自111年7月18日起生效
一、本作業程序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第3項及「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14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礙環境評估者,申請人得申請退還保證金。
前項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繳入市庫。
保證金退還方式,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由都發局以匯款方式退還至申請人帳戶;以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由都發局退還定期存款單,並向金融機構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以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由都發局退還書面連帶保證,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機構解除保證責任
三、起造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勵保證金退還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起造人資料﹝保證金繳納人之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個人身分證明等﹞。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及附表影本。
(四)重建計畫核准公文及協議書影本。
(五)保證金繳納收據正本。
(六)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礙環境評估等證明文件(影本)。
(七)退還帳戶存摺影本
起造人檢附文件如為影本者,應由起造人於影本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四、退還保證金之申請人,除原起造人及變更後之起造人外,為非起造人之第三人,應檢附出具切結書(如附件二)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退還保證金至申請人所指定之帳戶。
五、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