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三點「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如果雙方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就可以隨時解約,也不必付違約金。
十三、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但通常租約都是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則雙方就不能任意終止合約,若想提前終止租約,就得付出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的租金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