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劃重點
甲君於2020年1月在A地工作並購入一房地,2022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任職,於2022年8月出售該房地,甲君認為因為她是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於是按20%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後來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且有將該房地出租予他人的情形,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因此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新聞報導: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8368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條,因「非自願離職或調職」而出售房屋,適用房地合一稅率20%。
必備要件:
- 戶籍登記 (限個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皆不符)
- 實際居住事實
- 持有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稅額舉例】
‧符合非自願售屋要件
甲君於2022年7月出售,符合非自願售屋之規定,適用稅率20%計算,
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36萬元(180萬×20%)
‧不符非自願售屋要件
甲君於2022年7月出售,持有房地期間在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計算,
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63萬元(180萬×35%)
※兩者稅額相差27萬
提醒!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110.6.11 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適用房地合一稅豁免條款,常見七狀況:
1、突然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
2、非自願離職、調職
3、受家暴或人身安全威脅
4、欠稅或欠債且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5、房屋鄰居越界建築
6、共有房地未經意遭變賣
7、參與都更危老重建分得房屋首次出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