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劃重點
一網友在臉書社團發文詢問,
看中一間總價1000萬的預售屋,
付了50萬定金,數月後接到建商通知,
因點點點原因,總價變成1060萬,
因此,給了網友二個選擇方案,
方案一:退回定金50萬,再加50萬違約金.
方案二:以總價1060萬,重新簽約.
網友詢問大家意見,掀起熱烈討論。
》新聞來源
https://fnc.ebc.net.tw/fncnews/house/172788
《民法》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定金依性質區分為
1.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
2.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
3.違約定金: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
4.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
5.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等數種。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35號判決
● 定金並非是契約成立之要件,取決於雙方約定。
●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依照民法第249條處理。
一、契約履行:定金可以返還或直接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二、契約不履行:依照無法履行的原因判斷
1.歸責於買方(付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2.歸責於業者(受定金):加倍返還
3.歸責於雙方:返還原定金
定金 vs. 訂金
在法律條文中,只有「定金」沒有「訂金」,所以是"定"or"訂"並非重點,重點在於契約約定的實質內容與當事人的真正意思。因此,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因買方個人因素而不履約,買方都無法要求返還。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53號判決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且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