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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大小事

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

一、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     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注意:在 8 月 31 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三、稅率

  • 一般用地稅率:10~55‰
  • 特別稅率:
  1. 自用住宅用地:2‰
  2. 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2‰
  3. 公共設施保留地:6‰
  4.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非臨時路外)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10‰
  5. 公有土地:10‰

四、申請程序

  1. 特別稅率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 需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3. 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五、常見違章類型

(一)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 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
  2. 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使用。
  3. 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未作自用住宅使用。

(二)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適用特別稅率,已不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要件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1. 寺廟用地供攤商營業使用。
  2. 騎樓走廊用地加裝鐵捲門或供營業使用,未供公共通行使用
  3. 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等。

提醒您~土地若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但後續因各種情形不再符合特別稅率規定,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