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大小事
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
一、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備 註 |
土地所有權人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注意:在 8 月 31 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三、稅率
- 一般用地稅率:10~55‰
- 特別稅率:
- 自用住宅用地:2‰
- 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2‰
- 公共設施保留地:6‰
-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非臨時路外)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10‰
- 公有土地:10‰
四、申請程序
- 特別稅率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 需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 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五、常見違章類型
(一)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 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
- 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使用。
- 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未作自用住宅使用。
(二)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適用特別稅率,已不符合減免或特別稅率要件未辦理申報,類型如下:
- 寺廟用地供攤商營業使用。
- 騎樓走廊用地加裝鐵捲門或供營業使用,未供公共通行使用
- 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等。
提醒您~土地若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但後續因各種情形不再符合特別稅率規定,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