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獎勵可區分為稅捐減免及容積獎勵兩部分:
一、地主賦稅減免:
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仍可繼續使用,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而責任在土地所有權人,將依法課徵稅捐。
2.更新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依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與建築物,在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也就是分回來的房子第一次轉手時),減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40%。
4.不願分房子而選擇拿錢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5.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的土地,沒有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的人,免徵土地增值稅。
6.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也就是合建須與建商分擔的成本),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二、 建築容積獎勵:
視更新基地需要及貢獻度,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也就是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另外對於提供社區使用之 公益設施、更新時程及居住水準改善等符合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情形者皆給予相對之容積獎勵值,其總獎勵值上限為原法定容積之1.5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 積之0.3倍,如經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且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50%以上者,更可爭取原法定容積之2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積之0.5倍之獎勵 值。
三、實施者融資優惠及賦稅抵減:
對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資金,政 府訂有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提供優惠利率之融資。還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 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第四年度抵減之。
轉載:商業周刊
※何謂實施者?
都市更新的推動與執行主體稱之為實施者,負責籌措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資金、協調所有權人、申辦都市更新、申請建照、興建房屋,並在更新完成之後,將建物移交給參與更新分配的所有權人。
實施者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第二種是由全體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會」,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