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工業區變相興建住宅漏洞,內政部昨天火速修正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將超商、餐廳、零售業及一般事務所等刪除,避免產業投資用地流失。
另為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例如金融機構、大型會展中心及旅館等有其必要性仍可設立,但面積限縮不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
內政部昨天在部務會議中,修正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將原本在工業區一般商業設施容許項目,由七項限縮為五項,亦即將一般零售、超商及餐廳,一般事務所及辦公事務所等二項取消。
為避免影響層面過大,仍保留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運動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倉儲批發業與旅館等使用,並將這些原在一般商業設施項目移列至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
上述五項設施移列至公共服務設施後,內政部並限縮設立面積,從原本30%修正為不可超過各該工業區總面積20%,在不影響原產業用地使用原則下,容許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
內政部表示,這次省施行細則修正12條,主要是配合北高等四都在直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皆已刪除一般商業設施,加上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全面檢討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面積比率,及容許使用項目。修正後,新北市及桃園縣都有意比照修改刪除一般商業設施。
官員表示,在總量管控之下,新法施行上路,工業區申請新設事務所、超商、餐廳等一般商業設施,將全數被打回票,原本已核准的一般商業設施「得為原來之使用」,若有人不使用,也可移轉給他人承租或買賣,若要變更使用用途,必須符合這次新修正方向。
官員說,民國92年內政部放寬工業區內可設置一般商業設施,目的為服務區內廠商,但十多年來鄰近都會區的閑置工業區,建商或廠商先申請在工業區內設立一般商業設施項目,再變相作住宅使用,影響產業用地需求,內政部決施鐵腕改革。(工商時報201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