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昨(18)日表示,今年起,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出 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該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後,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權登記的隔一日算起30日內完成申報納稅,且不得減除土增稅。
台 北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所得額是指以買賣房地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支付費用後所剩餘額。由於「房地交易所得額」仍需減除 土地漲價總數額,等於是扣除課徵土增稅的稅基,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也避免造成重複課稅。
例如,甲君於105年1月2日取得房地成本為2,000萬元,隔年6月30日以2,500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依照土地稅法規 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計算方式: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500萬-2,000萬=500萬元; 課稅所得額為500萬-100萬=400萬元。
(工商時報201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