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謝姓男子前年出售房屋時,涉嫌刻意隱匿妻子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的凶宅真相,事後又未與宋姓買方和解,高雄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謝有期徒刑8月,須坐牢,可上訴。律師陳君聖表示,凶宅糾紛大多以民事訴訟為主,這件刑事官司在實務上相當罕見。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明知亡妻李姓女子2007年9月間,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裡燒炭自殺身亡,2014年間委託房仲公司出售房子時,在房仲提供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曾發生過凶殺或自殺致死案」欄位上勾選「否」,刻意隱瞞亡妻自殺一事。
謝與宋姓買方見面商談交易時,也一再向宋及對方親友表示「房子不是凶宅」,致宋信以為真,以210萬元簽約買房,沒想到交屋後,宋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屋內曾有人殺炭自殺身亡,慎而提告,經高雄地檢署將謝依欺罪嫌起訴。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謝明知自己房子是凶宅,為圖個人私利,故意隱瞞這個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交價格的重大事項,致買方陷於錯誤而購買這間房子;謝事後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因此判刑8月,不宣告緩刑,須坐牢。
律師陳君聖說,實務上凶宅糾紛,大多是以民事訴訟「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為主,打刑事官司較為罕見;如果民眾不幸買到凶宅,可提起民事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法界人士指出,凶宅在法律上並明確定義,但根據內政部解釋及房屋交易實務經驗,目前最普遍的見解是曾經發生凶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房屋,就是凶宅。
聯合報20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