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隔壁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財政部表示,須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自住房屋戶數則可以一戶認定,只要符合適用自住稅率要件,就可適用1.2%稅率。
財政部於去年3月發布解釋令,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按規定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天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設立稅籍據以核課房屋稅。
官員解釋說,由於房屋稅為後端的程序,前端相關建築法規涉及安全性等,須先經由地政主管機關辦妥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經申請後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併編房屋稅籍,稅局就會認定自住房屋戶數以一戶審認。
官員舉例說,某甲有房屋四戶,其中一戶自己住,其他三戶分別給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然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但受限於全國三戶的限制,僅有三戶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因 此,若某甲將其中相鄰二戶合併打通為一戶使用,且辦竣建物合併登記、門牌併編及合併房屋稅籍,如此一來,打通合併使用的房屋的自住戶數就可認定為一戶,某 甲名下所有房屋也均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依現行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房屋,全國合計四戶以上者,可擇定三戶以內作為「自住房屋」適用 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經濟日報20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