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洪姓女子出售房產現賺80萬元,卻因購入未滿2年遭課奢侈稅72萬元,她認為代書未告知正確訊息,提告求償72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代書疏失,洪女也有3分之1責任,判代書賠48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若持有房屋未滿2年欲出售又想免稅,必須辦理登記為自用住宅使用,且持有期間無出租事實;洪女主張,前年5月她花402萬元買下泰山區一間公寓,隔年以482萬餘元售出。
洪女指出,她因購屋未滿2年,恐有奢侈稅問題,賣屋簽約時,她特地詢問代書,對方既未告知房地有出租須繳納奢侈稅,也沒說自用住宅免除奢侈稅,必須在簽訂買賣契約前辦妥自用住宅,害她遭課72萬餘元奢侈稅。
代書吳女全盤否認指控,並指洪女簽約前告知名下只有一間房子,也沒提及有出租事實;不過,法官認定,吳女當時已得知洪女持有房屋未滿2年,也可從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得知房屋有出租事實,代書卻未盡責告知正確訊息,需負起責任。
轉載:自由時報201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