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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 房地新訊 | 2013-09-24 | 人氣:1256

針對現行都更法令,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建議未來都更權利變換估價機制可考量擴及就業安置,不再侷限以屋易屋或領取補償金。

預算中心認為,現行都更法令過於傾向建商,認為權利變換若全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易引發估價不實爭議;預算中心建議,三家不動產估價師應由主管機關、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各自委託一家;更新單元範圍內建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實施者不得辦理房屋預售。

立法院預算中心日前公布「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報告指出,文林苑都更案造成社會對政府都更政策與行政能力的質疑,降低民間參與都更意願、影響都更的推動。報告指出,愛台12項建設的都更預計優先推動30處,第一期因事先評估規劃未臻周全妥當,均未完成招商作業,未達到預期目標。

報告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關強制拆除的規定有違憲爭議;且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未符「增進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權利變換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也引發不動產估價不實爭議。

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都更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條文,規定住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否則實施者得請求當地主關機關或自行代為拆除;這項作法雖可加速都市更新時程,但與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等旨意不符,因此常引發違憲爭議。

另外,都更條例第25條之1有關政府強制徵收規定,若住戶仍不願參與協議合建,建商可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價款,申請由縣市政府徵收後,再經轉讓取得土地建物。

依都更條例第34條規定,建商只要取得建照後即可辦理預售,容易發生住戶拒遷而遲遲無法興建完成,影響預售屋承購戶權益、違約賠償爭議等。

經濟日報20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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