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投資海外不動產逐漸普遍,不動產經紀業者也競相推出相關銷售廣告及投資說明會,吸引民眾至海外置產。內政部為規範不動產經紀業銷售海外不動產行為及保障國人購置海外不動產的權益,已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於去(105)年12月5日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具體要求國內不動產經紀業應善盡業務責任,以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內政部表示,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加上各國國情、不動產法令與權利性質、稅費負擔、貸款限制等與我國不同,交易風險相對提高,常見海外置產風險包括匯率變動、政經局勢的穩定性、權利制度差異、國外開發商穩健度、潛在交易成本、後續租售的機會及不易取得即時資訊等,國人投資海外不動產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風險負擔能力,提前做好危機預防及風險管理。
內政部指出,國內不動產經紀業者,雖銷售海外不動產者,但仍受國內相關法規的規範,於去年12月5日訂頒之「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其主要具體內容包含下列五大面向:
一、行銷廣告:經紀業在行銷時,應向消費者出示有權銷售海外不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提供中譯本。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如引用投資報酬率、回本時間、交通時間或空間距離等,應註明數據來源或計算標準,且廣告內容應加註「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等警語。
二、重要資訊調查及解說:經紀業於銷售說明會時,應主動提供當地國情、法令、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持有期間之稅費負擔、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當地最近三個月或近期成交行情、貸款、匯率等資料及說明,並包括中文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如因國外特殊情形未能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記載者,應於「其他重要事項」載明理由並向消費者妥為說明。
三、費用收取及限制:帶看國外不動產時,不得收取帶看費用;如有收取保留看屋權利費用者,因非屬定金性質,於買賣未成交時,應全數退還消費者,不得沒收,且經紀業或經紀人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四、買賣契約簽訂:經紀業於簽訂契約前,應提供與契約相符之中譯本供消費者審閱;簽約時,應提供契約書內容規範說明,指派不動產經紀人於買賣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簽章,如因當地國家法令有不同規範,亦應於不動產說明書記載說明。
五、其他有關事項:經紀業應提供賣方帳號或付款方式予買方,協調賣方於收到相關款項時開立證明。對於預售屋買賣,應向買方報告預售屋興建情形。經紀業仲介或代銷之不動產發生交易糾紛時,該經紀業應協調買、賣雙方當事人處理,並提供買方必要之法律意見及訴訟協助。
2017/11/23 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