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個人有出資、但登記在他人名下土地時,交易後也應依法課徵綜所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此類有出資購買、但並未登記在個人名下土地進行交易且有所獲利時,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且經稅局發現,最高可處應稅額的兩倍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查發現一案件為甲君及乙君於民國80年時合資購買土地,當時乙君出資360萬元,但依約定將土地登記於甲君名下,而甲君在104年時出售該土地後,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所得2160萬元給予乙君。
北區國稅局解釋,乙君個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土地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而這屬於債權的性質,因此其出售土地所獲利益,依據所得稅法,需課徵所得稅。
此案經北區國稅局認定,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所獲取之利益為1800萬元,也就是由出售所得2160萬元減去其當初購地出資成本360萬元後所得出之獲益金額。經認定後,北區國稅局裁定需補徵綜合所得稅額810萬元,並且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開罰。
北區國稅局官員呼籲,民眾若是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取的利益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課徵綜所稅,而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官員指出,若是經查未依法進行登記,依法最高可罰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另一方面,關於此筆財產交易在土地增值稅課徵的部分,財政部官員指出,根據限制,土地交易基本上免稅,但會就漲價總數來課稅。就此案來說,官員表示,在土地交易移轉時若有任何增值部分,在交易時便需要就土增稅項目課徵,因此,之後課徵機關就並不會繼續在土增稅部分特別去查核,僅會有乙君綜合所得稅是否需要補徵的問題。
經濟日報20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