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27日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果有出租或「帶看費」收入,其租金或費用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若每月合計超過20萬元、應開立發票並依法課徵5%營業稅。
官員指出,大樓管委會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或是收取費用,其收入都屬於銷售勞務收入,依照我國營業稅法規定,若每月合計收入低於20萬元免開發票、適用1%營業稅,但仍須登記稅籍並開收據給買方或承租人。
隨著房市回溫,看屋人潮明顯增加,不少新建案大樓巧立名目,對房仲業者收取「看屋費」,也就是房仲業帶消費者去看屋,必須先收一筆參觀費,而房仲業多半會將其費用轉嫁給消費者。
另官員指出,不少大樓為增加收入,以此減少各住戶的管理費負擔,往往會出租外牆或是頂樓給廣告業、電信業者。廣告業多半會在外牆或陽台設立看板,而電信業則是在屋頂設置基地台,這些租金同樣要課稅。
官員舉例,A大樓管委會於今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給B公司懸掛廣告,約定月租金15萬,因為A大樓管委會月收入低於20萬,經當地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率1%,因此管委會每季營業稅負為4,500元(15萬×3個月×1%)。
另外,管委會A如果又出租屋頂給C公司架設通訊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20萬元,自租賃月份起,每月銷售額合計35萬元(15萬元+20萬元),已達到開立發票門檻、適用營業稅率5%。官員強調,該情況下,管委會自簽約月份即適用5%營業稅。
官員提醒,若大樓管委會有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或收取看屋費卻未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當地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按照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1.04%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
工商時報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