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時,可能除了房產之外,連同房貸也一起留給後代,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繼承人未來想要賣房,可以主張減除房屋抵押貸款的債務,減輕售屋所得稅負擔。
官員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也會一起繼承相關的債務,包括被繼承人以該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餘額;對於國稅局而言,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的部分,就屬於繼承不動產的額外負擔。
等到未來繼承人想賣房時,官員表示,無論房屋是屬於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在計算交易所得時,繼承時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數,都可以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而言,假設一位陳先生繼承父親房地產,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但其父還將這筆房地拿去抵押貸款,留下了600萬元未償餘額,相當於陳先生還繼承了300萬元額外負擔;陳先生未來賣方時,房地交易所得就可以先減除額外負擔300萬元,再減除相關必要成本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最後算出的才是應課稅所得。
官員提醒,只有在繼承不動產時併同繼承房屋抵押貸款的餘額,才可以適用上述減除規定。
經濟日報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