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的停車位面積怎麼算?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預售屋契約修正重點,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係「約定專用」之概念,非屬「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此外,明定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電弧爐煉鋼爐碴」。
消保處指出,此一修正為配合「民法」規定,讓區分所有權人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計算方式法制化,並將預售屋禁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規定細緻化,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待內政部提報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內政部再公告後,即可上路施行。
消保處指出,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得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之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因此,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係「約定專用」之概念,非屬「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此一修正也包括修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消保處指出,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係登記於「共有部分」,預售屋地下層之共有部分包括「停車位」及「其他項目」,為規範地下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應將「其他項目」之面積扣除,始能正確計算「停車位」面積。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預售屋交易金額甚高,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避免發生消費爭議,損害自身權益。若遇有契約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聯合報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