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早期購置了不動產,並且將不動產登記在公司名下,若之後公司歇業,該如何處份呢?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不動產的登記以自然人和法人為主,自然人的登記最常見,法人的登記,則可以分為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至於非屬於法人的工廠、行號或是企業社,有統一編號、必須報稅的公司,可以買動產、買車,但是卻不能登記不動產,這是動產及不動產登記上最大的差別。
如果公司確定不再營業,可以往公司清算的程序,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清算人上任後,向地政事務所補發所有權狀,至於公司的大、小印鑑章,可以用清算人的印鑑證明、印鑑章代替,免再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鄭文在說,類似實例也常發生在抵押權設定上,早期往來配合的公司廠商,因為貨物擔保的因素,有時會將不動產設定給上游廠商,擔保貨款的價金,當要出售不動產時,才發現當時的抵押權還在,也可以透過清算,選任清算人的程序來塗銷抵押權。
鄭文在建議,為了避免日後的困擾,如果公司要停業或是解散之前,最好先盤點一下在公司名下的不動產及抵押權,可以一併處分或變更為自然人所有,以免日後無法協調,發生爭議。
自由地產202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