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持續升溫,雙北市有多區淪陷,染疫猝死在家的事件越來越多,引發房地產從業人員討論,染疫猝死在家算不算凶宅?以及屋主或家人確診為新冠肺炎,若涉及賣房,由於這是急性流行傳染病,屋主是否有義務告知買方?內政部表示,因新冠肺炎傳染病不幸死亡在屋內,與規定之凶宅的情形不同,目前尚無規定屋主一定要告知,但提醒應注意清潔防疫措施。
不過就有民眾認為,屋主有必要告知,「病毒也許會殘留,萬一造成下一位染疫者怎麼辦?」、「我有知的權利」。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向《蘋果新聞網》表示,凶宅定義為「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是自殺致死的情事」的條件,如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等情形,因傳染病不幸死亡的情形,與規定之非自然死亡情形不同,目前尚無規定屋主一定要告知,但提醒應注意後續清潔防疫措施,無須因此造成負面恐慌。
逢甲大學土管系副教授朱南玉表示,若屋內曾發生有人自然生病死亡的事件,就不算是凶宅;但新冠肺炎是比較恐怖,且具傳染性的疾病,需要不同的指標來做出界定。
朱南玉指出,站在人性的觀點,屋主不一定會揭露屋內是否曾經有人染疫,但她認為「不可隱瞞」,因此房仲應調查清楚,對物件的產權、情況進行初審,為買方把關,方能解套。
《蘋果》詢問民眾意見,凌小姐表示,染疫猝死屬於突發性的死亡事件,而非正常病死,屋主有必要讓買方知道;周先生說,病死屋內不算凶宅,通常是火災、凶殺案這類事件造成的凶宅才有必要告知,不一定需要告知,「說了會影響心情」;王小姐認為,新冠肺炎屬於急性傳染病,無論是自住或出租,屋主若要賣房就有良心和義務告知,「我有知情權」;曾先生表示,屋主有必要告知,「病毒也許會殘留,萬一造成下一位染疫者怎麼辦?」(林佩萱/高雄報導)蘋果日報20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