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與申報
- 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
- 特定用途建物(旅館.醫院.商場...)
- 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約302.5坪)
- 單一所有權人
- 不改善6~30萬元罰鍰,連續處罰。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這次修法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302.5坪)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經濟日報202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