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已於今年5月11日發布,增訂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應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違者可處每一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目前危險建築物要件內政部草案認定為使用執照登載總樓層數7樓以上、戶數為50戶以上且其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有公安檢查及消防檢查不合格情形之公寓大廈。劉美秀強調,建管處刻正積極清查上述危險建物之社區,並於清查完畢後,由現有輔導團隊優先免費輔導成立管委會。
劉美秀也提醒民眾,在內政部正式公告危險建築物要件後,這些建築物應於兩年內成立管理組織,以免住戶受罰。另外,成立管委會後,也可向建管處申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盡快改善消防、公安設備,保障大樓公共安全。
經濟日報20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