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位林姓民眾以955萬元向吳姓民眾購買龍井區一棟透天厝,5年後才得知此房屋曾有人上吊自殺,為坊間所謂「凶宅」,林某到台中地院對吳某提告,法官審理認為,在買賣契約中,賣方有「瑕疵擔保責任」,判處減少價金2成5,吳某必須退還238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姓民眾在95年間花了955萬元向吳姓民眾購買一棟位於龍井區的透天厝,之後他想出租卻是乏人問津,林某感覺怪異,100年9月間向鄰居詢問,才得知在90年到92年間,有人在該屋內上吊自殺,因而向台中地院提起「減少價金之訴」。法官審理時,吳某辯稱不知道是凶宅,法官行文台中市消防局證實,在90年4月間,一名菲律賓籍女外勞在該房屋內上吊自殺。
法官認為,在台灣的房屋交易市場中,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致死」之事,實為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更影響房地交易價值,因而應屬交易上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就算出賣人不知道,也不能免除此一責任。
法官也請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就該房屋進行鑑價,認定其減損價值為25%,因而判處吳某要退還238萬多元。
轉載:自由時報2013/4/7